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尤淑惠
相 對 人 顏琦峯即顏永通
法定代理人 阮于庭即阮垂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顏琦峯即顏永通於民國106 年9 月 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阮于庭 即阮垂玲對聲請人即抵押權人所立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設定新臺幣65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107 年9 月25日,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阮于庭即阮垂玲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借據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57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塩埔鄉 │振北│ │14 │ │0 │96 │71.13 │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