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07號
PTDV,107,司拍,207,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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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鄭榮平 
相 對 人 鍾菀棋即鍾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鍾菀棋即鍾玉琳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1 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黃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2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3 年1 月28日起至108 年1 月2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自107 年3 月28日起即未如期繳納本息,截至107 年11月27日止,尚欠本金21,0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授信 約定書有關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約定,立約人未依約如期清 償本金或付息時,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 信契約書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鍾菀棋即鍾玉琳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 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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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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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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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萬巒鄉 │鹿寮│ │1134 │ │0 │28 │96.5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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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