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26號
PTDV,107,司促,9226,20181123,4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債 務 人 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