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林文成
訴訟代理人 郭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
6年8月21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