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34號
PCDV,106,補,2434,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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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林文成
訴訟代理人 郭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
6年8月21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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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