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456號
PTDV,107,司促,13456,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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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5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王永龍即王永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
  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
  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
  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5 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
  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10月8 日止,尚有新臺幣86,676
  元未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
  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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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