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邱麗嬌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
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3,441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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