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68號
PTDV,107,司促,13368,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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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邱麗嬌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
  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3,441
  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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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