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209號
PTDV,107,司促,13209,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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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吳姝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姝岳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 戶籍設於里港戶政事務所鹽埔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 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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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