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158號
PTDV,107,司促,13158,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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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佳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郭佳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1月5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1
  38元未給付,其中24,538元為消費款;600 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佳臻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4,538元│     │11月6 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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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