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靖升
賴松應
歐陽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靖升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歐陽慧珍、賴
松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
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80,322 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 年6 月1 日
止,共結欠280,322 元及自107 年6 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
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2.15%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計算。
㈤債權人於107 年11月1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
7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
算為1.15% ,自107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
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歐陽慧珍、│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1.15% │
│ │280,322元 │賴松應、賴│6 月1 日起 │11月12日止 │ │
│ │ │靖升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1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歐陽慧珍、│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0,322元 │賴松應、賴│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靖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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