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141號
PTDV,107,司促,13141,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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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靖升 

      賴松應 

      歐陽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靖升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歐陽慧珍、賴
  松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
  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80,322 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 年6 月1 日
  止,共結欠280,322 元及自107 年6 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
  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2.15%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計算。
 ㈤債權人於107 年11月1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
  7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
  算為1.15% ,自107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
  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歐陽慧珍、│自民國107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1.15%   │
│  │280,322元 │賴松應、賴│6 月1 日起 │11月12日止 │       │
│  │     │靖升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1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歐陽慧珍、│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0,322元 │賴松應、賴│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靖升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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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