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丞妤即蕭家穎
蕭喜雲
林松蘭
一、債務人林松蘭、蕭丞妤即蕭家穎、蕭喜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伍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丞妤即蕭家穎於民國101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蕭
喜雲、林松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00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丞妤即蕭家穎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蕭喜雲、林松蘭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松蘭、蕭│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300元 │丞妤即蕭家│月1日起 │ │ │
│ │ │穎、蕭喜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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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松蘭、蕭│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5,300元 │丞妤即蕭家│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穎、蕭喜雲│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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