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40號
PTDV,107,司促,12940,201811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董鳳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董鳳結於民國104年1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609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
  317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董鳳結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 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董鳳結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364,364元 │     │10月28日起 │      │9       │
├──┼─────┼─────┼──────┼──────┼───────┤
│ 003│新臺幣  │董鳳結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
│  │ 38,940元 │     │10月28日起 │      │9       │
├──┼─────┼─────┼──────┼──────┼───────┤
│ 004│新臺幣  │董鳳結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93,068元 │     │10月28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