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妤萱即高雅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妤萱即高雅文發支付命 令,經核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基隆市中正區,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 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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