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72號
PTDV,107,司促,12772,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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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開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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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