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義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義慶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9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10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6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⑹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張義慶於101 年3 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10月9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
569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602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
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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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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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張義慶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5,476元 │ │10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張義慶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9│
│ │535,368元 │ │10月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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