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08號
PTDV,107,司促,12708,201811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義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義慶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9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10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6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⑹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張義慶於101 年3 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10月9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
  569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602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
  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義慶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5,476元 │     │10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張義慶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9│
│  │535,368元 │     │10月10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