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07號
PTDV,107,司促,12707,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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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惠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惠鶯於民國87年3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6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1,00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林惠鶯於100 年5 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
  1,872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6,52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
  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 001│9,440元   │林惠鶯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  │      │     │10月 24日起 │      │        │
├──┼──────┼─────┼──────┼──────┼────────┤
│ 002│20,325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 004│511,333 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6.99 │
├──┼──────┼─────┼──────┼──────┼────────┤
│ 005│1,051,08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7.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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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