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32號
PTDV,107,司促,12632,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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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3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李莉淳即李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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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