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務 人 徐莘汝
劉詩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