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46號
PTDV,107,司促,12446,201811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務 人 徐莘汝 

      劉詩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