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46號
PTDV,107,司促,12446,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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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徐莘汝劉詩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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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