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徐莘汝、劉詩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