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405號
PTDV,107,司促,12405,201811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郭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