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藍信民
上列聲請人與吉娜即ALEJO BRIGIDA USTARE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LEJO BRIGIDA USTARE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
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
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