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69號
PTDV,107,司促,12269,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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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藍信民 
上列聲請人與吉娜即ALEJO BRIGIDA USTARE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吉娜即ALEJO BRIGIDA USTARE之居留證影本。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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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