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藍信民 上列聲請人與吉娜即ALEJO BRIGIDA USTARE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吉娜即ALEJO BRIGIDA USTARE之居留證影本。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之送達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