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陳佳萍即陳啟明之繼承人
陳金聖即陳啟明之繼承人
陳佳蓉即陳啟明之繼承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即陳啟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陳佳萍、陳金聖、陳佳蓉、陳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啟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捌
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陳佳萍、陳金聖、陳佳蓉、陳玉玲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明之
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慶輝
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