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8號
PTDV,106,家訴,8,2018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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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謝充豪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美琪
被   告 謝雅靜
      劉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107 年 10月12日民事準備六狀訴之聲明四「被繼承人謝進福所遺附 表編號1 至3 及編號5 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 . 」,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未具表明,就此部分尚有未 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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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