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江秀麗即陳江秀麗
代 理 人 楊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 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 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360,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6.5%。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以屏院進 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7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 獲債權人可決。
四、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於屏東縣琉球鄉白沙國小擔任廚工,每月工作天 數不等,扣除勞健保後,近兩年平均每月薪資為14,666元等 情,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且有債務人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屏東縣琉球鄉白沙國小 出具之債務人於該校投保勞健保資料明細等在卷可稽,應可 信其所陳為真實,此外,債務人現每月領有殘障津貼4,872 元,亦有補助款入帳存摺交易明細資料、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7 年8 月1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736367600 號函、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證明卡等為佐,且依卷附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所示,債務人於103 、104 、105 、 106 年間申報所得,除104 年有一筆扣繳單位為屏東縣琉球 鄉白沙國小,金額為64,000元之薪資所得資料外,並無任何 所得資料,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廚工收入外應已無 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19,538 元【計算式:14666 +4872=19538 】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數額。 ㈡關於扶養費部分,債務人父親江○川(31年生)、母親李○ 仔(32年)分別年約76歲、75歲,其等103 至106 年均無所 得,其父江○川名下有1 筆不動產,其母則無不動產,有卷 內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債務人之父江○川名下 雖有1 筆不動產,惟未變價前亦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支付生 活費,債務人之母李○仔每月雖亦因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資格,每月可領取4,872 元補助款,則在領取補助款4,87 2 元以外不足必要生活費部分,堪認其等均有受債務人扶養 之必要。而據債務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上開扶養義務應由 債務人及其兄弟姊妹6 名共同負擔,如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核算之, 債務人每月負擔父母扶養費應共為2,843 元(計算式:12,3 88×2 -4872÷7 =2,84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聲 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2,000 元,洵堪採信,爰以 每月2,000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父親江○川、母親李○仔扶養 費數額。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當有租屋居住之必要,現承租屏東縣 琉球鄉三民路1 巷55之3 號房屋居住使用,房租每月5,000 元,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可稽。上開數額未逾一般個人 在外租屋之行情,堪認合理妥適。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 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 、醫療費及雜支合計7,400 元,連同上開租金5,000 元,總 計12,4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 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高於前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12,388元,惟其陳報之數額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 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五、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4,010 元
,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共1,410,746 元【計算式:4010+(19538 ×72)=00 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應分擔之 父母親扶養費1,036,800 元【計算式:(12400 +2000)× 72=0000000 】,所剩373,946 元【計算式:0000000 -00 00000 =373946】,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336,551 元【計算 式:373946×9/10=336551】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60, 000 元,已高出23,44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六、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5% │
│5.債務總金額:5,534,345元。 │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251,589│ 227│ 16,3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 1,415,633│ 1,279│ 92,088│
│ │有限公司 │ │ │ │
├──┼────────┼──────┼─────┼──────┤
│ 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 222,629│ 201│ 14,472│
│ │有限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63,800│ 58│ 4,176│
│ │有限公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93,499│ 175│ 12,6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09,419│ 189│ 13,608│
│ │有限公司 │ │ │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17,013│ 106│ 7,632│
│ │有限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41,088│ 670│ 48,2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175,366│ 158│ 11,376│
│ │有限公司(原債權│ │ │ │
│ │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30,070│ 208│ 14,9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97,234│ 88│ 6,3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554,000│ 501│ 36,0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220,046│ 199│ 14,3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98,460│ 89│ 6,408│
│ │有限公司 │ │ │ │
├──┼────────┼──────┼─────┼──────┤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00,163│ 361│ 25,992│
│ │公司 │ │ │ │
├──┼────────┼──────┼─────┼──────┤
│1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493,214│ 445│ 32,0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7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21,349│ 19│ 1,368│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1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4,427│ 13│ 9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5,346│ 14│ 1,0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5,534,345│ 5,000│ 36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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