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星輝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吉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2,600 元(計算式:13
5.35㎡×公告土地現值36000 元/ ㎡=0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