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國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品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
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
萬4,6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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