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76號
PTDM,107,聲,1876,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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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志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分別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應有期徒刑10月 及6 月9 月( 合計刑期7 年7 月) ,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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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