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747號
PTDM,107,聲,1747,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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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慶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慶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慶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9 月確定, 並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7 年11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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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