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瑋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7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家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楊家瑋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克制情緒,竟於網路上公然辱罵告訴人陳雅 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 復衡酌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047號
被 告 楊家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家瑋前因不滿陳雅馨於批踢踢實業坊(PTT.CC)之Korea Star韓星板,以暱稱「jajoy 」發表之言論,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凌晨1 時15、16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登入批踢踢實業坊,在不特定登入該版網友得共見共 聞之上開韓星板,以暱稱「TP6VUP4 」之名義,發表:「不 想在西卡文裡按噓,但jajoy 這髒東西真的很常在西卡或是 少時文裡亂黑,韓星板真的不只要掃掉那幾個垃圾,這位也 是」等內容之貼文,足以貶損陳雅馨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二、案經陳雅馨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家瑋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雅馨之指訴相符,並有上開網路留言擷圖2 張(警卷 第10頁上圖及第11頁)、IP位址查詢結果1 張(警卷第13頁 )、IP用戶資料1 張(警卷第14頁)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妍 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 曉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