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陳○中
陳○文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洪文祥
江昭男
宋財旺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22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