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7年度,3146號
ILDA,107,續收,3146,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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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張家珍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SANI(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NI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1 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 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 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 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目前無相關旅行證件無法 依規定執行,且因逾期居留遭查獲,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 、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 1 項第1 、2 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起暫 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受收容人經收 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返國費用,有關機票部分刻正申請就業安 定基金支付中;且其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始遭查獲,顯 證其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非予收容顯難執行驅逐出國,不 適合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 法第38條之4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 內政部移民署107 年11月8 日移署北新勤字第00000000號暫 予收容處分書、移署北新勤字第00000000號強制驅逐出國處 分書、受收容人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 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 制表、收容對象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三、經查,本院於107 年11月19日依法訊問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陳述在案,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 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依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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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