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7年度,3021號
ILDA,107,續收,3021,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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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302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張國治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CASWITI BT MAHMUD SANAPI(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SWITI BT MAHMUD SANAPI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 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居留,符合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 10月25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 受收容人因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且因逾期居留 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 虞。又受收容人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 機票不足額部分現正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付中;其在臺亦無 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 非續予收容顯難執行驅逐出國處分,不適為替代處分,仍有 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外來人士收 容入所申請表暨案件接收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 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受收容人筆錄、內政 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國人 居停留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受收容人財務代管發還紀錄 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 制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7年11月6日依法以視訊訊問受收容人,且由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 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 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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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