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陳政銘
陳妙琪
陳妙慈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婷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1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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