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66號
ILDV,107,補,266,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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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陳政銘 
      陳妙琪 
      陳妙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婷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1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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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