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12號
ILDV,107,司拍,112,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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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涂旻佐 
相 對 人 丁鵬存 


關 係 人 動能領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鵬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 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0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 借款1,230萬元、10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另關 係人動能領域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2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55萬元、相對人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使用,詎料其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尚餘本金19,310,39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 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7年10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 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 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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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領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