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81號
ILDV,107,司促,5281,201811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代 理 人 游山德 
債 務 人 林木山(即羅寶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育衡(即羅寶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育昊(即羅寶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捌
  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十三日起,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