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49號
ILDV,107,司促,5249,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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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宏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壹萬玖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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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