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10號
ILDV,107,司促,5210,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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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書如(原名林靜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肆佰肆拾
  伍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書如(原名林靜玟)於民國91年7月22日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
  -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3年6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50,70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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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