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79號
ILDV,107,司促,5079,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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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游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
   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債權人(即存續銀行)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
   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
   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
   釋明。
  ㈡債務人游玉蓮前於民國94年5月26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㈢緣債務人游玉蓮於民國94年7月11日起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1月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
   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18,28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
   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玉蓮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963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玉蓮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18283│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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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