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游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
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債權人(即存續銀行)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
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
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
釋明。
㈡債務人游玉蓮前於民國94年5月26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㈢緣債務人游玉蓮於民國94年7月11日起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07年1月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
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18,28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
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玉蓮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963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玉蓮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18283│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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