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文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肆仟捌佰叁
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文楨於民國107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07年07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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