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66號
ILDV,107,司促,4766,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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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林煥超 
債 務 人 徐坤炎(原名徐宏龍)



債 務 人 蔡色如 


一、債務人徐坤炎(原名徐宏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如對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色如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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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