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郭琳義
債 務 人 賴漢松即威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通知命於五日內 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 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