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惠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林束卿
余鼎淵
余侶燁
余勇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
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12,374,052元(即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範圍面積280.4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4,130元/平方公尺=12,374
,052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