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簡惠寶 簡漢陽 簡漢順 簡宏傑 簡玉糸 簡玉飛 簡淑君 簡漢同 簡漢鐘 簡漢忠 簡春二 陳李素玉 簡月嬌 林芳男 林阿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周阿嬌 曾煥文 胡鎧麟 被 上訴人 張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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