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鄭慶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亮
被 告 ROBI MUSTOFA(中文姓名:歐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ROBI MUSTOFA 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 易字518 號),經原告鄭慶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