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林奕文
被 告 楊至中
吳宗綸
劉鈺群
劉皓宇
黃祐庭
謝尚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