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83號
ILDM,107,附民,183,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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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林奕文 
被   告  楊至中 
       吳宗綸 
       劉鈺群 

       劉皓宇 

       黃祐庭 

       謝尚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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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