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
7年度偵字第965、140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82號),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吳嘉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嘉明(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以107年度訴 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該判決於107年10月 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72頁);被告不服判決而於107年10月12日具狀聲 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 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 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 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