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22號
ILDM,107,聲,822,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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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志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04 號、107 年度執字第32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志欽因附表等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廖志欽因犯附表等10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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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