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羽飛
選任辯護人 蘇忠聖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已辯論終結,無串供之虞,聲請人即 被告劉羽飛之母親為瘖啞人士,兩個姐姐均在外地工作,平 日均由被告照顧母親,被告羈押已逾7 個月,甚為擔心母親 ,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5 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除據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外, 復有相關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及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 被告犯罪嫌疑應屬重大,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 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 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 有羈押之必要,於107 年5 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另於107 年8 月23日、107 年10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他案, 業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6日函覆准予借執行,該署檢察官並 於107 年11月1 日借提被告執行,現正執行他案拘役40日中 ,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10月26日宜檢定正107 執 2293字第1079020009號函暨所附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1 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目前已非本案羈押人 犯,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