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7號
ILDM,106,附民,67,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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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林浚梃

被   告 陳貞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及自起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事實詳如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貞齊被訴詐欺一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7 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亦因訴之駁回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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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