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15號
SLDV,107,除,615,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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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安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 
代 理 人 曾宥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證券,
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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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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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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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弘實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6,900元 │AE9196976 │107年7月31日 │
│ │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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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